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特殊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以下4种情况适用1年诉讼时效: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2)长期诉讼时效。我国有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如《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子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同有权代理一样,在第三人和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应受行为人和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约束,承担该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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